《孟子.梁惠王下》03/2022.11
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猶以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阱於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白話譯,見文末。
×××
「與他人」的關係,是儒學必須要去面對的「理論架構」。
許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論架構下,是採取「重」個人、「輕」他人的一種理論姿態。
生命的可能變化和調整,的確是「個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論述「個人如何調整」是談生命變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學當然也重視個人的修為,所以非禮物視,這是個人之事。
所以,論語:「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個人」從「仁心」下手,也可說是從「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寧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術語,是從「本原知識」下手。
這「本原知識」是與「倫理的自身實踐」扣在一起談的(耿寧)。
倫理,只有在「與他人共在時」才有意義。
倫理,可以說是一種「與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識」。
就儒學而言,人對倫理性本原知識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換言之,在儒學這裡「致良知」,是,個人性與普遍性處於一種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即《孟子·公孫醜》:「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長這種實踐方式的「前題」。
有「他人」,才會有「必有事焉」。
那麼,從「與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視角出發,就經驗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倫理性的本原知識下的行為,如何做,才能是個人與他人最好的一種共在關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這,是,儒學個人與他人關係模式之呈現的原則性建構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點都不妨礙個人「幸福面」的被實踐及被呈現。
相反的,你可以在個人面「獲得更多」。
對他人有利的「對自己有利」
齊宣王問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若是其大乎?」 曰:「民猶以為小也。」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阱於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白話譯,見文末。
×××
「與他人」的關係,是儒學必須要去面對的「理論架構」。
許多古典文本,在其理論架構下,是採取「重」個人、「輕」他人的一種理論姿態。
生命的可能變化和調整,的確是「個人」之事。
所以,去思考和論述「個人如何調整」是談生命變化之如何可能的合理思路。
儒學當然也重視個人的修為,所以非禮物視,這是個人之事。
所以,論語:「我欲仁,斯仁至矣!」
但,儒家的「個人」從「仁心」下手,也可說是從「良心的感受」下手,用耿寧在《人生第一等事》中的術語,是從「本原知識」下手。
這「本原知識」是與「倫理的自身實踐」扣在一起談的(耿寧)。
倫理,只有在「與他人共在時」才有意義。
倫理,可以說是一種「與他人共在如何是最好可能」的「本原知識」。
就儒學而言,人對倫理性本原知識的理解的中介,是「良心感受」。
換言之,在儒學這裡「致良知」,是,個人性與普遍性處於一種同一性的共在之中。
他人,是「致良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即《孟子·公孫醜》:「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
必有事焉,是勿正勿忘勿助長這種實踐方式的「前題」。
有「他人」,才會有「必有事焉」。
那麼,從「與他人的必有事焉」的視角出發,就經驗界而言,如何去做才能接近倫理性的本原知識下的行為,如何做,才能是個人與他人最好的一種共在關係。
在前文,孟子有提出了:推己及人。
這,是,儒學個人與他人關係模式之呈現的原則性建構方案。
推己及人。
推己及人,一點都不妨礙個人「幸福面」的被實踐及被呈現。
相反的,你可以在個人面「獲得更多」。
對他人有利的「對自己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