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原文】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郑伯克段于鄢》
【原文】先王(1)之(2)制(3):大都(4),不过(5)参(6)国(7)之一(8);中,五之一(9);小,九之一(10)。 〖注释〗
(1)先王:指的是已经去世的君主。指上古贤明君王。 (2)之: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修饰、领属的关系,相当于“的”。
(3)制:制度;准则;法制。 (4)都:周时各国把国都叫国,把有宗庙或先君神主的城叫都,没有的叫邑
都,有先君之旧宗庙曰都。——《说文》
距闰王百里为都。——《周礼》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左传·隐公元年》
田畴秽,都邑露。——《荀子·富国》又如:都鄙(旧时天子宗亲及公卿大夫的采邑);都家(周王朝分封给子弟及公卿大夫的采邑);都亭(都邑中的传舍);都甸(都邑郊外之地)
(5)过:超出(某种界限)。超过某种限度的。超过;胜过。
(6)参:三。古同“叁”,三的大写。三;三分。【辨】三,参。“三”的意义比“参”广,“参”只用于“配合成三”或“三分”。该用“参”的地方有时可以用“三”,但该用“三”的地方不能用“参”。“三”在古代汉语中有时表示多数,“参”则无此用法。
(7)国:国都。 (8)参国之一:国都的三分之一。古制,侯伯之国,城墙为三百雉。三分之一就是百雉。
〖语法〗古代汉语中表示分数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分母+分+之+分子”。如《史记•货殖列传》:“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
2、“分母+分+名词+之+分子”。如《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方今大王之兵众不能十分吴楚之一。”
3、“分母+名词+之+分子”。如《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
4、“分母+之+分子”。如《左传•隐公元年》:“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5、“分母+分+分子”。如《史记•律书》:“子一分,丑三分二,寅九分八,卯二十七分十六。”
6、“分母+分子”。如《史记•匈奴列传》:“会天寒,士卒堕指者十之二三。 (9)中,五之一:中等的城邑不得超过国都的五分之一。
〖语法〗 1、省略句。 2完整表述:中(都),(不过)五(国)之一。 (10)小,九之一:小的城邑不得超过国都的九分之一。 〖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