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5.2先验学的两个【存在】

2022-12-30 16:13阅读:
摘要:【存在】是先验学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体现为既是构建本体论叙述的基础,又是在认识论讨论中追究的问题,其实海德格尔的【存在】讨论也遭遇了相同问题,表现出来就是作为存在媒介的【此在】陷入了一个开端的【二次构建】逻辑混淆,成为他在形而上学停滞不前的症结,在我们看来,这仍然是古典哲学所遗留下的疑难杂症。


关于【存在】问题非常复杂,不是三两句话能够解决的,可能有人要说:先验学不是科学吗,既然其它科学都需要讨论存在就能够运用存在来进行研究我们是不是也能对存在的解释进行忽略呢?老实说不是我想在这里讨论存在,但凡有一点机会暂时回避一下,愿意这里触碰【存在】话题,但有些问题不是说想回避就能回避的
之所以其它科学可以不存在问题,因为那些科学研究是以现实发生事实作为讨论基础的,说不清楚的东西
它的过程在事实中演示一遍就能而先验学虽然也是科学但讨论的是认知中的抽象规则,规则决定了什么样的实验有效,而不可能由实验来决定规则的有效性,明白这个道理就知道实验对于先验学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对于我们来说虽然省去做实验的麻烦,但也失去了从事实中获得直接证明的便利此外与【先验学】讨论问题的性质有关,先验学讨论是从认识论相关问题所引发出来的,讨论的目的一方面就是要为形而上学建立讨论的基础,然而先验学的讨论超出认识形式的边界是讨论认知形式背后的先验规则,而这必然要进入到事实发生的领域来进行科学式的考察,当讨论进入对事实发生的阐述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本体论的【存在】,否则这种讨论就不可能进行了,除了【本体论】也没有其它任何方式能够承载这一讨论的进行而本体论又必须以【存在】作为自身的讨论基础,这就使得问题成为一个基于【存在】讨论如何建立起【存在】的问题,【存在】既是解构自身规则的基础形式,同时又是需要考察其形式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个情形就好像让我们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给揪起来一样
碰到这种情况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要到前人的探索中找点灵感,我们在前面提到了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刚好他对存在问题的解构跟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话题十分接近,前面我们说了他对【存在】的区分,他认为形而上学中具体存在的直观对象应该称为【存在者】being/existenz)而不是【存在】,【存在/是】本身to be/ sein)是使【存在者】在主体意识中发生的过程。要搞清楚存在就不能沉迷于具体的存在者,而需要回到存在发生的过程中寻找。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如何追问存在的发生呢?要知道所有【存在】都是【存在者的存在】,其发生必然是经验的,只要存在者一出现,存在就被凝固其中,把存在本身给遗忘了,所以每次讨论【存在】都只能落实到具体事件的发生,每一次存在发生的事件都是特殊的不可重复的,所以我们只能在我们自身形而上学语境下才可能正视【存在】但这样收获的【存在】没有普遍意义,为了对存在】过程进行普遍性意义的表达,就需要借助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媒介,为此他建立了一个新概念【此在】dasein)
在德语中Dasein并不是一个新词,而是海德格尔的新用法,它最早的意思就是【有】,跟【存在】意义是通用的,比如康德就用过这个词说Dasein Gott,意思就是【上帝存在】或者说【有一个上帝】;后来黑格尔那里变化了其它的用法,中文译为【定在】,意思是在主体中被规定的存在;而海德格尔在这里的用法则是要解释存在的本身,具体来说是正在【存在】(sein)的人(主体),此在与存在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此在】没有本质,也就是【此在】没有被凝固,永远处在生成自身的过程中,是永远面向未来,面向可能性筹划自身的存在者这个解释大多数人可能不容易理解,其实用我们前面的一些讨论其实是可以理解的,那就是将主体作为客观对象进行讨论的那个存在者,对此我们称为【对象主体】或者【作为实体的主体】。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我】是认知主体,我所认识的所有对象物都是【存在者】,是被我的【存在】所规定的形式;如果有另一个我在观察我的行为,需要对【我】的存在进行解构,就需要将【我】作为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有自身的内在规则,是【存在】载体,能够对其它的客体对象进行存在判断,那么这个在描述中的【我】就是【此在】。对于前面那个问题来说是在我的认知世界里,通过一个作为上帝的【我】拽着作为对象的【我】的头发揪了起来。
海德格尔的这一设定意在脱离对具体【存在者】的形而上学判断,去探讨存在的普遍生成原因,回归人的生存活动阐述一个对象主体的实践解释其如何通过自身【存在】的能力获得客体形式的过程来解释存在。这个角度跟我们前面要对作为主体的客观对象的实践进行讨论的立意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他的讨论并没有严格区分知性和事实的两个领域,而仅仅是简单在语言中插入一个媒介也就是【此在】来进行直观讨论,这样就会在逻辑上就构成了一个【二次构建】的规则叙事。这里我们解释一下【二次构建意思就是语言表述中一个形式要通过两次或以上的规则构建所获得,与之相对的叫【一次构建】,也就是形式只需要经过一次规则,比如我们看到一张桌子说【那张桌子是圆的】,其涉及到的规则主体只有一个,即我自身的认知规则,对象与我的认知规则之间发生直接作用所获得的形式,这也就是存在发生的经验过程;而二次构建就是说涉及的规则主体要多了一,在刚才那个例子中加上一个媒介来传递,比如说【他看到那张桌子是的】,所涉及到的规则除了事物表象与作为认知主体的【之间的作用,还有作为对象的【的表达与作为认知主体的【的理解之间的另一层认知作用,也就是说在一个【存在】发生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存在】过程,从而使【存在】获得普遍意义的表达
相信大家小时候玩过一个游戏叫【传话游戏】,就是让每个人重复一遍上个人说的话,看最后有没有走样,每传一个人就是多了一层规则构建,那情形就不止二次构建而是很多次构建,理论上每多一层规则就代表我们离事实本体更远一层,并不是说通过别人转述的知识就一定是不可靠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获得的知识往往也需要经过无数多次的传话才会被我们获得,但不代表这些知识一定会走样,因为这些知识具有普遍性,我们能汇集多方面信息来统筹同一个形式,只要我们掌握某些规则的关键,就能够尽量避免规则跨越所引起偏差,至于如何做到,简单来说就是科学的两个范式,要不过程可控要不结果可控,由确定部分对不确定部分进行纠正;但是对于认识论讨论来说既不确定过程也不确定结果,因为【存在】问题恰恰就是在解构那个【一次构建】的内在规则过程,又无法通过其它途径(比如实验)确定结果,那就是问题根本就无法讨论了,这时候海德格尔做的却是要进行第二次的【存在】构建,通过二次构建的结果去纠正一次构建的偏差,这是使问题变得简单了还是更复杂了呢?逻辑上毫无疑问是更复杂了,但它却能使我们得到一些看起来直观的结论,这就很可疑了,很显然这些简单结论是受第二次【存在】构建参与所影响的结果。
前面我们提到一个认知规则悖论中:所有认知都是自身规则的延伸,对象的内在规则不可被延伸因而对象本体不可知,而那么如何让自身规则延伸到对象内在规则而又让对象处于不可知状态呢?表现在【此在】身上,就海德格尔把【此在】作为一个对象提出的时候认知规则就必须对其进行一种【存在】式的规定,这使得一方面要求这个【此在】是自由的,不被规定的,另一方面此在作为一个讨论对象又不可能不被规定,那么在这个规定中【此在】所设想的那种自由也被【遮蔽】了,也就是说在这个叙事中【此在】也成了一个【存在者】,【此在】在被提出的同时就已经背遗忘为一种【非本真状态】中,成为我们的设计下的一个木偶,试问这如何能通向【存在】本身?当然也不是说海德格尔就不能讨论存在了,只是解构方法限制了他对【存在】问题的继续深入,最终无法跨出形而上学局限,只能回到经验中无数此去阐述存在的发生,由此他认为哲学就是在不断的【是】(sein)中反复通向存在自身的路,由此回到一种【本真状态】,想要在思想上实现了一种【澄明之境】,以此去启发有意义的生活……也就仅此而已了对于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提问早已经不是他能考虑的问题了。
关于海德格尔的这个逻辑问题,似乎没有听其他人提起过,我估计是因为没有人会站在古典哲学的角度去衡量现代哲学吧我们能发现是因为之前讨论古典哲学的开端问题,这个问题在古典哲学中比比皆是,发现问题并不是要吐槽他们哲学非常不堪,因为只有思想到达一定深度的时候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也才值得后人们对他们的思想进行讨论。那就是他们都遇到了论述形式和论述内容之间会要发生【内嵌】,表现在【存在问题】上就是建立讨论的存在基础同时要被存在问题所解构,此在】与【存在】之间会反复纠缠;问题不仅仅在海德格尔,之前我们在讨论康德哲学问题时其实非常类似他在开端的时候内容上需要【先天时空形式】作为基础,但在形式上就遭到了【物自体不可知】的反噬基本上可以推翻整个纯批了。对此我说:几乎所有哲学都开端于一个误解,将这话用在海德格尔身上也是同样有效的。当然我们找出这些问题不是为了揶揄他们,而是要解决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破解,哲学就永远在一个顾前不顾后的迷局中鬼打墙
关于如何突破这个困局,我们曾经提出了一个方案,那就是【自明哲学的循环论证体系】,简单说是做一个循环论证,以本体论为基础讨论先验学的事实发生的原理,以认识论为基础讨论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基本构建原则,这与一般循环论证最大差别在于这个循环论证是在二元论结构中进行的,分别是在对方的领域中去论证另一方的基础,由此构成了一个基于二元规则【理性】自我完成的结构,关于这个架构的具体讨论可以回看前面章节,这里就不做详述。那我们具体如何解决问题呢,就拿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来说吧,他的问题体现在一个既是对象又是主体的分裂的【此在】上,和基于【此在】之上的【二次构建】,我们要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把这个【二次构建】拆分成两个【一次构建】来分别解决比如刚才的例子【他看到那张桌子是的】,中间就有两个规则一个是作为认知主体认识了某个对象对此我们要讨论他如何呈现了【桌子是圆的】的过程也就是【存在本身】如何发生的问题;另一个规则是我要听他说,他告诉我他认识的对象,这一规则是我作为主体对【他】作为对象的判断过程,对此我们需要从他的实践习惯有相应的了解,然后通过【他】的具体行为去寻求对【他】(此在)的可靠性判断。此两者都是形而上学过程,而作为科学先验学要解决的其实就是关于【此在】的能力和在实践发生的各种问题的内机理,为形而上学判断做铺垫。这其实也是我们前面为解决康德哲学问题提出的基本思路其实哲学问题说起来核心都是共通的,能解决的话就所有问题全都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会在各个方面表现出各种千奇百怪的问题。
当然也不要因为有了这个方案而得瑟,有方案并不代表在具体落实中不会遇到问题,前面的讨论只是对此做了一个理论上可行性的论证,并在尽可能在不产生交叉的情况下为此方案进行了铺垫,而到了【存在】这里才是问题真正困难的开始,因为【存在】既是认识论的问题又是本体论的基础,先验学讨论是以【存在】作为基础的本体论进行事实的阐述,对此我们可以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进行悬置,而直接采用我们所认同的意义去使用【存在】,但是这种使用不能是随意的,因为这种使用还关系到先验学讨论的结果,至少不能让作为前提使用与结果发生矛盾,当然具体如何构建【存在】很复杂,只有等遇到问题再去讨论应对方法,但在这里首先需要对讨论先验学的本体论的平台做一个语言上的清理,毕竟我们不可能明目张胆的去做一件【扯自己头发把自己揪起来的事】,所以在术语上必须对两种【存在】有所区分。
对象作为在我的认知主体规则下的具体存在者,我们继续保留原称呼【存在者】,或者称为【此存在者】,这跟海德格尔【此在】不是同一概念,【此在】作为被认知的对象属于【此存在者】,但【此存在者】并不一定表现为内在规则的主体,所以它不一定是【此在】;讨论中涉及到对象作为主体(也就是此在)在其内在规则中对其它对象做规则延伸所建立的知性系统的存在我们称为【彼存在】和【彼存在者】,那么我们的讨论【存在】问题形式就变成了,作为【此存在者】的对象主体(此在),如何通过其内在的【彼存在】规则去建立【彼存在者】的问题。这一命名规则同样适用于其它相关概念,比如说【现象】、【规则】以及各种【范畴】等等,只要是一种被我们可掌握的认知形式,就有可能出现在对象认知的形式中而成为一种【彼形式】,也就是【彼规则】、【彼范畴】和【彼现象】等等,【彼】【此】存在非同一存在因此无法直观,之间可通过逻辑建立关联,那就是两种存在形式相对于不同主体在逻辑上具有等效性,【此主体】是以我自身作为考察对象主体的【彼主体】,【彼存在】的发生可以以【此存在】的方式介入,通过【此存在】进行设身处地的思考和实践的考察。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