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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自因实体”和“对象实体”之辨,兼驳“实体即主体”的混淆

2025-12-20 11:03阅读:
摘要:从对实体即自因的解读中,我们认为“实体”实是指理性主体的内在必然性,指向来自外在具有“自因”对象的驱动,但是这个自因的“实体”是整个自然无法被分析的混沌整体,不具有知识意义,而今天普遍接受的作为客观对象的“实体”则来自内在机制对感性质料中“不变”综合规定,但这种规定形式不具有“原因”性,所以两者不可以混淆,但是黑格尔却用“实体即主体”将两者混为一谈,看似完美解决所有问题,实则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臆想,对此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切割。
关键词:实体 自因 感性 直观 主体
前面我们讨论了理性主体能从一个实体内生出另一个实体的先验原理,这能够衍生出知识能够进行关联的内在发生,但这距离真正的知识仍然很遥远,因为这种内在发生不能指向对象,而知识是要关于对象的,这里我们就来讨论的原理是如何通过“实体”建立关于对象的知识。
我们还得从斯宾诺莎的“实体即自因”说起,可能是由于语言歧义的缘故,人们对这个命题的解读从一开始就有误解,因为从认知结构上看“实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知识的内在形式或必然性本身,同时又是知识指向外在对象的内容,如果说“实体”是理性主体的内在必然性或形式,从纯粹意义上来说确实存在一定自因的作用,因为它来自内在必然性的动态不变,但同时也需要外在必然性的支持这种内在必然性才是成立的,也就是说内在“实体”并非完全自发生的原因(自因),说“实体即自因”显然就是不严谨的了;但如果说“实体”是知识指
向了外在对象的内容,那这个对象只能是唯一的、不可分的、毫无头绪的混沌的整体,从中无法分析出任何有意义的知识,这显然也是有问题的;而我们对这一命题的展开方式是认为“实体”是一种内在必然性,来自外在必然性共同作用下的内在伴生,由此实体指向的是那些外在必然性的作用,但那严格说起来实体就不是“自因”了,而是指向某个具有“自因”的他者,如此一来就意味着这个“实体”实则要把所有的外在必然性都囊括其中,这些外在必然性一起构成了一个自发生的整体,这个解释虽仍有破绽,但要认真想想这才是对“实体”和“自因”最无歧义的正解,因为知识的工作本就是干这个的,只是这个看来十分高端的命题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逻辑捷径。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必须揪着这个古老的命题去抠字眼,但如果我们不对其中一些概念问题做出澄清的话,那继续讨论下去始终也是浑浑噩噩。
前面我们说过“原因”是指某个发生必然来自某个能力的驱动,而这种能力必然来自某个事物(实体),也就是一个导致某个具体发生的抽象事物;那么“自因”就是这种驱动能力是完全来自这一事物的自身而非外在的赋予。因此将整个外在世界作为给予理性主体的“实体”以驱动的“绝对自因”,这个命题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挑不出毛病,但也就只能停留于此,而无法落实到任何具体对象,因为对象世界中有无数对象,要让知识落实为不同对象,分别得用不同的实体去指向它们,问题在于如何把一个实体指向的整个对象世界分解为具体对象?对此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一个理性主体可以通过内在伴生的方式生成新的实体,使得理性主体中能同时掌握多个实体,也就意味着在知识中也可以用这些实体指向不同的对象,但问题在于这些“实体”指向的是“自因”,如何确定这些“自因”中具有哪些具体外在对象产生什么作用?很显然自因非对象本身。对于理性主体来说,纯粹状态的实体和内在伴生实体分别代表了不完全一样的必然性,所对应的外在作用也是自因,但实际上指向的那些作为“自因”的外在对象也仍然是相互纠缠混沌的整体,就比如人的呼吸系统是一个主体的内生“实体”,可以对应一个外在的自因对象;消化系统也是一个主体的内生“实体”,也对应另一个外在自因对象,但两个自因对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能构成判断吗?所以真正要构建一种能够相互推理和作用的知识,就不能再纠结于这些自因对象,而要把“实体”落实到那些外在的具体事物上,这就不得不提到感性能力的介入了。
前面讨论我们在刻意回避感性能力的介入,是因为感性非纯粹直观,而是一种辅助直观的范式能力,它的介入会使讨论脱离纯粹处境,而现在要讨论对象知识的形式,感性能力就是必不可缺的话题了。这里解释一下,所谓纯粹直观的意思是只能以直接作用的方式进行直观,主体在接受外在作用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反作用效应,比如有人推你一下,对方也会受到你对他所施予的一个反作用力,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这种由内对外在作用进行直接抵消的反作用就是纯粹直观;那辅助直观的意思就是通过非直接作用去获取外在事物的属性和表象的方式,比如视觉就是通过事物在自然空间中反射的光在视网膜的成像来外在的情况进行直观呈现,通常我们看一眼就知道这个东西能做什么用,而不需要真用一道。这一能力的加入对于理性主体来说好处简直不要太多,首先是避免了能力必须要在释放过程中才能被直观到,前面我们说过物理世界的大多数能力都是用一次少一次,很多事物的能力也就用一次而已,而辅助直观方式就不需要能力在释放的过程中就被直观到,由此摆脱了只能以自然界中那些恒定能力的事物才能建立必然性(实体)的方式;同时辅助直观增加了对外在事物的直观途径,从而使对外在具体对象形式进行综合的可能,纯粹直观只是一种单纯的被作用后的反作用,其形式只由外在所施与的作用来决定,除此之外无法获得更多的内容,如果由两个作用发生,根本无法判断这些作用是否来自同一个外在对象,而辅助直观能够同时从多个角度去获取外在内容,人的感性分为视、听、嗅、味、触,这些作用同时发生的时候,主体就有理由根据这些作用进行综合,判断其可能来自同一对象的表现,如此才建立起了关于对象的知识。
说到“对象”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要提及的,那就是感性直观其实也无法直接获取对象,对象作为知识是综合判断的结果,也就是由多种直观和逻辑依据的共同判断,而感性直观所获取的是在理性主体的角度,整个外在世界共同呈现的“现象”,而现象中是没有所谓“对象”的,就像视觉中眼睛看到的是随时间流动的光影,里面可以分辨出有某些独立的光斑,但这些光斑并无法确定其必然是个独立整体(对象),需要一种综合判断机制去解决,具体如何综合是个重要话题需要单开一节。这里我们要说的是,综合判断中需要一个必要的逻辑依据,那就是要为对象去赋予一个“不变”使其成为一个确定形式,这个“不变”只能来自理性主体内在,这就回到了那个内在“实体”的概念上,不过这里的“实体”已不是前面所说的内在必然性的动态不变,而是一种专门为知识所设立的可承载外在不变形式的媒介,由此去规定变化的现象中有一个独立的持久的不可分的因素(对象或原因),推论这一对象所具有的能力,也就是样式、属性的那些东西,“实体”在这里表现为其具有一种“不为现象所变”的内在属性,比如说过去有一棵小树苗今天长成了参天大树,外在表象都已经面目全非,但知识上我们认为其内在仍然是同一个事物,其依据就是它们具有一个“实体”,这成为现代知识结构中“实体”的最通用含义。可能有人看到,这个知识实体跟前面的必然性实体似乎不是一回事,问这个“实体”怎么来的,对此前面做过一些解释(4.6),是内在“不变”在自然演进中分化出来的一种逻辑运用。
到这里我们应该就能看出点问题来了,“实体即自因”的“实体”是为了满足理性主体自身现实需求,通过必然性的内在伴生形成的某种功能机制;而知识中的“实体”则是内在逻辑对感性直观现象进行规定的工具,虽然也是一种内在机能,但它只是一种基于范式的赋予,所根据的质料主要来自感性直观,当然不是说感性是虚幻的,而是因为辅助直观脱离了必然性发生的直接作用,已经不能再说它是内在必然性的“原因”了,更别说“自因”,反而内在“实体”是这个知识发生的必要原因。也就是说知识意义作为“实体”的对象其实来自对感性质料的整理,但脱离必然性;而作为理性主体要认识世界的初衷是掌握自身的必然性,也就是“自因”意义上的必然性实体,但这个实体是个混沌整体,无法落实为具体的对象,而我们平常所说的实体是在知识中能够进行运用和判断的实体是感性现象意义上作为对象的实体,这两者可千万别给搞混了!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嘴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了,他的这一命题跟斯宾诺莎的“实体即自因”也有莫大关联,也从中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实体(自因)非静态和抽象的基质,而是所有规定性的全部,但同时也批判这个实体是死板的实体,缺乏主观能动和发展性,对此黑格尔将这一实体给“主体化”了,构想成为一个活生生的精神(也就是“绝对精神”),而知识中的那些对象实体实为这一精神主体中的概念,由此也为对象实体也找到了一个原因的来源,成为来自“自因”主体的定在。这么一来实体(自因)就是主体,主体也表现为实体(对象),这是不是一下子就把这里遇到的所有问题都给完美解决了?然而我要说的是,这完全就是一种臆想,因为这些推论背后是完全没有事实来源依据的。关于黑格尔哲学的推论依据前面我们做过系统性探讨(2.4),这里不再重复了,虽然我们对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不太认同,但也不会专门去批驳这些观点,一来对先哲不敬,二来先验学讨论本自成一体,不需要从对他人观点的迎合和贬损中立身,只不过这个命题实在太过著名,在语言构型上有强烈的冲击力,刚好跟这里讨论的需要严格区分的概念深度相关,很容易让人们产生混淆,所以有必要做一个澄清,旨在说明对于这个命题中的两个概念我们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当然如果有人仍然愿意持黑格尔哲学的观点,对此我并不干涉,但由此产生何种判断与我们的讨论无关。
鉴于刚才讨论过“自因实体”和“对象实体”之间的区别,接下来只需要对“自因”和“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补充。回到我们最初站在物理学角度去考察自然界的角度,能够被称为“自因”的对象其实并不多,因为那些能被直观的对象事物的作用其实都不是一种自发生,而是对已发生作用的传导,就像那个能砸烂核桃的石头,我们说它具有“砸烂核桃的”能力,但事实上核桃并不会因为这个石头的存在而自行碎裂,而是需要在对其施加足够作用力的情况下能力才表现出来,只是因为它足够坚硬可以实现传导外力作用,是一种被动属性,以此作为“自因”是完全不够格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从作用表现上去判断一个事物的某种能力是否自因,而只能进入到事物的内部结构分析,对此前面我们做过讨论(4.4),真正与“自因”有点相关的事物只有那些内在循环结构的事物,能产生某些有限的自发生效果,这种事物我们称之为“主体”,就像“理性主体”就是主体,具有某种自行主导的作用,这也是黑格尔将“自因”与“主体”进行关联的依据,但在讨论中我们也不能说“主体即自因”,因为这种主导性从技术上看只是进行一种跨界能力的转化而已,转化方式由其自身导致,但也会参杂很多他因的条件在其中,即本质上也是传导了外在的必然性;再者主体虽具有实体性,但不一定能表现为一个可以被直观的对象实体,所以要证明某种必然性来自某一主体的自因所造成,需要提供复杂的相关因果证据,据此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主体”介入能解决自因问题呢?当然有人会说,斯宾诺莎的“自因”实体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主体并不是对象世界中的某个具体主体,而是一个终极的抽象主体,那就涉及到信仰的话题了,先验学作为科学不讨论“不可知”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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