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律师 15801425391
裁判要旨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已故夫妻一方的遗产应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案例索引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案》【(2022)京03民再86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故在赵某3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二,虽然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但该情形并不影响杨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金律师
裁判要旨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已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宜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已故夫妻一方的遗产应仅为其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而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案例索引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案》【(2022)京03民再86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利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故在赵某3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赵某3工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第二,虽然杨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赵某335年工龄而享受了政策性福利,但该情形并不影响杨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