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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2条有关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023-05-31 09:08阅读:


《公司法》142条有关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金锡杰律师 15801425391


裁判要旨

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题项下,但并未禁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的司法态度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已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看出《纪要》也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索引
《公司法》142条有关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甄投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一)关于甄投中心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本案支付股权回购款是基于《补充协议》,返还投资款是基于《增资协议》,二者请求返还的基础不同。由于甄投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均只要求运货柜公司、龙科支付股权回购款,并未要求龙科返还投资款。原判决根据其诉讼请求,结合《补充协议》未约定龙科有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从而认定龙科不应承担支付股权回购款责任并无不当。甄投中心在再审申请理由中主张龙科应当基于《增资协议》返还投资款超出了甄投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虽然甄投中
心在原判决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以此为由要求龙科承担还款义务,但该理由也与其仅要求龙科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上诉请求不符。甄投中心在再审申请时主张原判决未认定龙科应当返还投资款错误于理无据,对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甄投中心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题项下,但并未禁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的司法态度也很明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5条已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九民会纪要》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也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判决适用该条认定《补充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
同时,《九民会纪要》第五条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而言,针对甄投中心要求运货柜公司回购股权这一事项,原判决还需围绕运货柜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进行审查。事实上,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回购应当分两方面进行审理:一是《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基于合同有效前提下的履行问题。原判决并未说明《补充协议》存在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本身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实际上是不是可以履行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而非一种必然性。股权回购是否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目标公司是否已完成减资程序、债权人是否同意等事项均具有不确定性。原判决在上述事实未经审理的情形下直接认定合同本身必然无效确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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