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金锡杰律师 15801425391
裁判要旨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本案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不能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认定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
《张帆、金色阳光(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关于张帆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问题。张帆新提供六份证据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金色阳光公司催讨借款,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从张帆提交的六组证据来看,证据一、二为张帆个人申请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材料,因手机原始录音资料已被删除,鉴定检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张帆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共有八份,与重审二审时提供的三组通话录音不完全一致,送检录音资料未经金色阳光公司质证,通话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法核实。证据三、四为证人证言,除证人林某外,其余四位证人均与张某或张帆存在关联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五、六虽可证明张某与张帆系一家人,以及陈振发曾系金色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张帆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与陈振发的通话系在案涉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上述两份证据亦不能证明张帆在诉讼时效期间
金锡杰律师 15801425391
裁判要旨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本案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不能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欠款的行为认定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
《张帆、金色阳光(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关于张帆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问题。张帆新提供六份证据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金色阳光公司催讨借款,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从张帆提交的六组证据来看,证据一、二为张帆个人申请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材料,因手机原始录音资料已被删除,鉴定检材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张帆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共有八份,与重审二审时提供的三组通话录音不完全一致,送检录音资料未经金色阳光公司质证,通话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法核实。证据三、四为证人证言,除证人林某外,其余四位证人均与张某或张帆存在关联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五、六虽可证明张某与张帆系一家人,以及陈振发曾系金色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张帆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与陈振发的通话系在案涉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上述两份证据亦不能证明张帆在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