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到底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金锡杰 律师 15801425391
编者按 有关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前后有不同的认识。
在(2020)最高法民申6203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在(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案中,最高院也认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而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纂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中则认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与债务相关的文件,实践中主要有询证函、对账单、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等。判断债务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的效力,主要需考量文件本身是否有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文件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签字或盖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尚不能据此认定债务人放弃了相应诉讼利益。如果文件本身明确载明了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的,债务人在该文件上签字或盖,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一般情况下,催款单、限期履行函均载明了明确要求履债的意思表示。该观点也在最新的裁判案件中得以体现,需引起关注。
法条指引
金锡杰 律师 15801425391
编者按 有关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前后有不同的认识。
在(2020)最高法民申6203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在(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案中,最高院也认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而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纂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中则认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与债务相关的文件,实践中主要有询证函、对账单、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等。判断债务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的效力,主要需考量文件本身是否有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文件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签字或盖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尚不能据此认定债务人放弃了相应诉讼利益。如果文件本身明确载明了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的,债务人在该文件上签字或盖,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一般情况下,催款单、限期履行函均载明了明确要求履债的意思表示。该观点也在最新的裁判案件中得以体现,需引起关注。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