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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就合同行使解除权?
裁判要旨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019号】
争议焦点
违约方能否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就合同行使解除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租赁合同是否业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居然之家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向煜凯丰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居然之家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居然之家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故居然之家公司向煜
违约方能否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就合同行使解除权?
裁判要旨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019号】
争议焦点
违约方能否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就合同行使解除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租赁合同是否业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居然之家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向煜凯丰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而居然之家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如居然之家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故居然之家公司向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