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上午9点,我们众多律师作为一起“涉黑”案(以下称“本案”)的辩护人准时赶到C市B区法院,参加该案改变管辖以后的庭前会议。
会议讨论的第一个议题自然是对管辖是否有异议。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激烈争论,律师们一致强烈坚持申请改变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法官便宣布庭前会议不再继续,将把律师们的意见向上级汇报请示。
对这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是我办理众多“涉黑”案件中坚持管辖异议态度最强烈的几个案件之一,也是已经改变管辖后又再一次坚持申请改变管辖的案件。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为什么会在案件已经改变管辖之后,还要再次申请要求改变管辖呢?其中自然有深刻的原因。
这个案件在改变管辖之前,是由C市的A区法院管辖。律师们阅卷时发现,在侦查阶段公检法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A区法院在会议上表态认为本案基本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律师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提出了A区法院不宜再审理本案,应当改变管辖的申请。
后来这个案件就改变了管辖,被指定由C市的B区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这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
案件重新起诉到B区法院以后,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们又发现了影响管辖的新情况。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躲避期间,有几个人为其提供了住处,这些人被指控构成窝藏罪。该窝藏案也是由A区法院审理的,A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窝藏案被告人构成窝藏罪,同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窝藏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本涉黑案件在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C市中院的二审裁定,实质上已经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判决和裁定结果显然又属于“未审先定”,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和A区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其对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裁定结果必然会影响B区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而且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二审案件的上级法院,在未来二审审理本案时也必然会受到窝藏案裁定的影响,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
会议讨论的第一个议题自然是对管辖是否有异议。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激烈争论,律师们一致强烈坚持申请改变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法官便宣布庭前会议不再继续,将把律师们的意见向上级汇报请示。
对这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是我办理众多“涉黑”案件中坚持管辖异议态度最强烈的几个案件之一,也是已经改变管辖后又再一次坚持申请改变管辖的案件。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为什么会在案件已经改变管辖之后,还要再次申请要求改变管辖呢?其中自然有深刻的原因。
后来这个案件就改变了管辖,被指定由C市的B区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这次召开庭前会议的法院。
案件重新起诉到B区法院以后,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辩护律师们又发现了影响管辖的新情况。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躲避期间,有几个人为其提供了住处,这些人被指控构成窝藏罪。该窝藏案也是由A区法院审理的,A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窝藏案被告人构成窝藏罪,同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窝藏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认为,本涉黑案件在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C市中院的二审裁定,实质上已经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判决和裁定结果显然又属于“未审先定”,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和A区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其对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裁定结果必然会影响B区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而且C市中院作为B区法院二审案件的上级法院,在未来二审审理本案时也必然会受到窝藏案裁定的影响,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