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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差别咋就这么大?

2026-03-09 17:56阅读:
引言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刑事案件也是这样,而且,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说,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展开的。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活动就成了控辩双方的阵地战,也有人称其为“焦土战”,就说明了这种对抗的激烈性。


无论是资深刑辩律师,还是刚入行参与辩护案件不多的刑辩小白,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判断分析意见常常会出现分歧,有时甚至完全对立。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尤其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存在分歧甚至对立的情况更加突出。


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看法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大的差异呢?其中有没有规律性的问题呢?这些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我个人认为,如果掌握了其中的规律,我们在审查证据时,对证据存在的问题就能看得更清,分析得更透彻,对证据的运用才会客观准确。虽然控辩双方立场不同,但此理相通。所以我希望检察官们也能够研究这个问题。


通过对办理过的诸多复杂案件进行梳理,特别是对刚刚结束庭审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进行回顾,我发现有以下几个规律性的问题值得重视研究。


一、控辩双方立场不同,决定了双方审查证据的态度不同

控方对案件的整体态度会受到侦查人员侦查结论的影响,很多人都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案件当事人是有罪的。他们内心潜在的逻辑是:侦查机关费那么大的劲儿查你,怎么可能无罪呢?如果无罪的话,怎么可能会移送到检察院要求起诉呢?


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对侦查人员收集
获取的指控证据,当然就会抱着肯定和接受的态度。即使发现问题,也是本着查漏补缺的态度,目的也是为了找出其中存在的侦查漏洞,让侦查人员将这些漏洞堵上。即使有些材料补充侦查也取不到,一般也不会影响公诉机关最后提起公诉。


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因证据问题太严重,而不予起诉,但这类情形毕竟是极少数,属于个别现象。


就大多数案件而言,控方的总体态度就是要对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不管辩护律师对证据提出了怎样的质疑,不管辩方举示了什么样的辩护证据,有些公诉人仍要坚持认为“在案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的,经被告人签字捺印确认,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证据合法真实可信”。可以说这就是这些人一以贯之的态度。


而辩方审查案件的思维与控方完全相反,对控方指控持怀疑的态度,这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心态。考虑辩护思路时,首先从无罪辩护这个角度进行思考,只有在无罪辩护不能成立的时候,才会考虑选用罪轻辩护的思路。


在这种基本立场的影响下,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天然就会抱着质疑和“挑刺”的眼光开展审查。工作的目标就是否定单个证据,打断或打破指控证据的链条。


有些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差别咋就这么大?
二、控辩双方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完全不同


经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案件中控方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时,手段单一,发现问题不多。而辩护律师审查证据与控方完全不一样,法律规定的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辨别指控证据真伪的手段都会用上,而且能大量发现指控证据中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笔录的审查


由于控方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持天然相信的态度,故对证据审查的方式主要就是看笔录上有无签字,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能否相互印证,与其他相关证人证言的笔录能否相互印证。


他们很少运用客观书证予以证实。在有些案件中,虽然也会审查有无鉴定意见、照片、辨认笔录等,但基本上是照单全收,很少考虑其中存在的问题。


辩护律师则会根据多年的经验,从形式相符的笔录中发现问题。比如从内容高度雷同,前后笔录时间衔接,以及笔录中文字内容表达与陈述人的身份文化程度是否吻合等方面发现问题。


(二)关于申请调取遗漏笔录和相关材料


实践中,辩方非常重视笔录是否完整,是不是还有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没有提交?


不少案件中控方不仅不重视是否有遗漏,自己宣读证据时也经常不出示、不宣读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对律师要求调取的一些材料置之不理。这种态度当然就影响了他们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影响了他们对案件的客观判断。


(三)关于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控方虽然有时也会提讯当事人,但是他们中的不少人对当事人的辩解不太愿意听,也不愿意让他们做更多的辩解。对当事人的辩解也不愿意如实记录下来,很多控方所做的笔录有时就是直接复制侦查人员的笔录。即便听了当事人的某些辩解,也认为是狡辩,不予认可。


而律师对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辩解,特别是对证据的核实非常重视。通过会见和核实证据,确实也有助于发现控方指控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案件情况最熟悉,对所谓被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也很清楚。对这些所谓的被害人和证人所作的言词笔录是否真实?是否有问题?正确的内容应该是什么样的?他们比律师看得更准,说得更清楚,至少也能为查清真相提供调查的线索。而控方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基本不可能与当事人核实证据。


很多案件中,对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就提起公诉,与公诉人不愿意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不愿意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下功夫进行审查有很大关系。


(四)关于调查取证


一般来说辩护人会根据获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而且辩护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往往会对控方的指控证据起到直接的否定作用,甚至还会对整个案件起到颠覆性的作用。


但是控方一般不愿自己进行调查,他们也很少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复核,就是固执简单地相信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即使发现问题需要补充或者根据法院和律师的要求,对某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基本上也是交由原侦查人员进行补查,让他们提交材料。这样的工作方式缺少亲历性,当然就很难发现问题。所以他们只能围绕着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转,被侦查人员的笔录牵着走。


(五)关于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及核实证据,很容易就能发现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中,有很多内容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有些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所以辩护律师就会花费极大的时间,有时甚至是要用几周甚至个把月的时间审查录音录像。


一般来说,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都会有较大收获,都会发现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存在严重问题。而控方少有人会主动去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即便辩护律师指出有问题以后,这些人也不见得会去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这些人的态度就是公安机关是依法收集证据,这些证据都获得了当事人的签字捺印确认,也与其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以这些人认为就没有必要再去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辩护律师要求查看关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更是不愿提供,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他们查阅过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有问题,还是会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证据,正是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使公诉人往往陷于非常尴尬的局面。


总之,我们希望控方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尽量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正如某位检察官的名言所说:你办的不是案子,你办的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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