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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涉黑案件,有哪些做法值得坚持?

2026-03-09 16:18阅读:
引言


涉黑案件涉及人数多,牵连利益大,案情错综复杂,所以,律师办理这类案件,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适当的策略。根据我们近几年与多个律师团队合作办理涉黑案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以下几个做法值得坚持。


一、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团队的协同作战

长期以来,律师们办理刑事案件习惯单兵作战,这是刑事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相当多的案件都是个人涉嫌犯罪,即使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不仅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互相猜忌提防,辩护律师之间也大都是各自为政。所以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辩方难以形成协同作战,更难以形成团队作战。


但是涉黑案件有其特殊性,在此类案件中,是不是存在着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所有被指控的当事人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所有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所有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一致的,辩护律师们也能找到共同的立场。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们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不仅不会互相提防,往往还愿意寻找同一个团队的律师。对于接受委托的律师来说,他们更愿意彼此之间熟悉,能够协同作战。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律师们能不能形成团队式协同作战?能不能形成辩护合力?这是当事人及其家属选择辩护律师,以及律师接受委托时都要考虑的问题。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辩护律师们来自同一个团队或者虽来自不同的团队,但互相之间比较熟悉,能够协同配合作战,整个案件的节奏,就能得到有效把控,集体的抗争也有利于促进辩护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们在挑选配备辩护律师时,就会注意挑那些同一个团队的律师或者虽不是一个团队,但能够互相合作的律师。牵头辩护的律师也愿意为其他被告人推荐自己比较熟悉的律师。


近年来我们团队参与办理了多起涉黑案件,都比较注重律师之间的搭配和配合,这次在湖北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更是如此。这个案件有5个被告人,都由我们中同刑辩团队的律师提供辩护,我们便根据被告人和团队律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搭配,派出了九名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和当地一位律师合作,形成了A角+B角的配置,最大程度地发挥了辩护律师的合力。


二、办案前进行强化训练


涉黑案件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不仅涉及多个不同罪名的个案,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而且涉黑罪名认定的条件极其复杂。所以,办理此类案件必须进行培训,即便是此前办过此类案件的律师,也得强化训练。


首先,要进行如何办理涉黑案件的培训。


培训中有三个重点:一是对于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要进行充分的讨论交流。二是对于如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辩护要进行讨论交流。三是对如何为非组织领导者辩护进行讨论交流。


这次在湖北办理的涉黑案件由我们中同刑辩团队承担主力,团队中也有几名律师首次承办涉黑案件,所以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便针对这三个重点及时进行了培训,对于如何破解其中的共性问题也有了深刻的理解。


其次,对涉及的个案如何辩护进行培训。


我们会把起诉书中指控的所有个案罪名涉及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找出来进行研讨,找到对这类案件进行辩护的关键点和规律性的思路。
三、制定工作计划,尽早投入工作


涉黑案件往往案卷量大,办案周期长,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控住案件的进度,接案之际就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尽早投入,避免被动。


我们的工作原则是接受委托以后尽快入手,尽早会见、复制卷宗、熟悉卷宗材料。避免到了法院通知开庭的时候,卷宗还没有看完,辩护思路还没有整理出来。
四、抓好阅卷工作


阅卷是律师辩护很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涉黑案件涉及的罪名多,卷宗材料少则过百本,多则几百上千本。且每个当事人涉及的具体罪名也不一样。所以,如何快速高效阅卷摘卷也有讲究,需要进行分工配合,也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如果没有好的统筹组织安排及丰富的经验引导,阅卷的效率很难提高。


我们常用的做法是对案件做了分工以后,就及时组织律师们阅卷,规定阅卷完成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大家对阅卷摘卷的情况过一遍,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效率高,而且问题抓得准。
律师办理涉黑案件,有哪些做法值得坚持?
五、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都会遗漏不少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就要靠辩护律师来调查收集。不仅如此,涉黑案件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指控证据中有很多是当地老百姓的言词证据,在这些人中,有些人与被告人有利益竞争关系,有些人与被告人有私人恩怨等利害关系,因此这些人的言词证据内容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一定的虚假性,甚至也有一些笔录中的内容不是其本人所说的。律师为了揭露案件真相,同样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证明,通过调查取证后,很多案件能够看到新的方向,更能增强辩护律师的信心。在湖北这起涉黑案件中,通过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的信心同样也得到了增强。


六、花大力气查阅录音录像


办案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常常高度依赖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形是,与被告人核实证据时,他们往往都会指出笔录中的一些关键性说法不是他们说的。比如我们在湖北办理的这起涉黑案件中,笔录中涉及所谓组织规约的内容,经查阅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发现这方面的内容都没有。所以办理涉黑案件,查阅录音录像特别重要,经常会出现颠覆性的局面。


七、适时开展集体讨论案件


集体讨论案件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了解掌握各辩护律师的工作进度,统一协调步伐;另一方面有利于交流各自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案件分析意见,查找问题,及时调整辩护思路。
八、关键环节协调统一动作


在审查起诉结束之前,辩护律师是否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反映到什么程度,需要统一意见。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对庭前会议要讨论的事项应事先进行讨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在开庭之前,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开庭所涉及的工作统一部署,研究庭审过程中相互配合问题等等。这些工作都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整体辩护工作能否形成合力。否则,律师们在庭审中的工作就会各行其是。


涉黑案件辩护,是一场与细节博弈、与偏见对抗的修行。律师不仅需在错综复杂的案卷材料中抽丝剥茧,更要在舆论压力中谨慎前行。唯有坚持好的做法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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