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落幕,辩护真的结束了吗?
2026-03-09 16:41阅读:
在很多刑辩律师看来,庭审结束就意味着辩护工作的结束,剩下来的事情就是等着接收判决书。估计很多检察官和法官的看法大抵也是如此,案子一审完,他们心里就会大大松一口气,这个案子该怎么判就是法官的事情,与辩护律师似乎就没有多大关系了。
其实,真不是这样。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庭审虽然结束了,但辩护并没有结束。因为证据的采信,案件判决的形成并非都是在法庭上。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进行研究,对律师的辩护观点有无道理也要研究,采纳或不采纳总要给出一点理由。重大复杂的案件还会和检察院一起研究,甚至政法委也会召开会议讨论,说不定还要向上级机关请示。而这些工作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只不过在法官和检察官们看来,后续的这些工作,是他们内部闭门讨论的问题,与律师没有多大关系。律师也无法介入其中,无法对办案人员的后期工作直接发挥影响。
既然律师们知道法院等有关部门后面还在继续工作,那么辩护工作也就不能停下来,要想办法对案件的后续讨论决定发挥我们的影响,所以律师要做的工作很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和观察,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只要坚持下去,就有可能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一定的影响。
一、及时修改充实辩护观点
很多案件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都会提醒催促辩护律师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因而就有不少律师当场就把事前准备好的辩护词交给了书记员。这样一来,他们就算是完成了工作,了结了一桩心事。
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好。尽管我们在开庭前准备了书面的辩护提纲或者书面辩护词,庭审辩论时,也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思路发表辩护意见,有的甚至是照稿宣读的。但是,庭审活动毕竟是
一个控辩双方进行交锋的活动,在辩论碰撞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二轮辩论中,双方会出现不少新的观点,双方对问题的看法也不断深化。而这些在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中是没有的,需要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补充加强。
同时,由于开庭审理具有急迫性、即时性,辩护律师必然会有一些观点在辩论时还没有想得太全面,有些观点在法庭上分析得还不是太透彻,也有些复杂案件的辩论焦点过多,重点不太突出。这些都需要在庭后向法院递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中进行修改调整。
二、继续保持和法官沟通
庭审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和法官保持沟通。从沟通中能感觉到法官重视哪些问题,对哪些问题觉得困惑,甚至也能发现自己对哪些问题还不太清楚。由此,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有人会说,庭审结束后,法官们似乎不太愿意再理会辩护律师。根据我们团队的经验来看,重大复杂、争议强烈的案件,法官还是愿意多听听律师意见的。在那些辩审冲突激烈、辩审关系紧张的案件中,法官可能确实不愿再和律师见面沟通。即便如此,向法官递交书面材料也是一种沟通的方法。

三、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有些重大案件的决定权并不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手中,而是在上级机关手中。这也是我们辩护律师为什么热衷于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原因之一。
在很多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内容较多,观点涉及面较广。法官向上级汇报庭审情况时,律师的辩护观点可能就会被轻描淡写地一带而过,不会说得太透彻。这种汇报对上级了解和接受律师观点起不到太大作用。
要想让律师的观点被上级机关了解、重视和采纳,就必须将自己的意见完整反映到上级有关人员的手中。但是由于他们并不是案件审理者,如果律师的意见太繁杂、重点不突出,也很难影响他们的判断。
所以,律师在写材料时,要站在上级领导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影响这个案件判断的关键问题是哪几点?抓住这几个关键点,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解除上级领导的困惑和疑虑,这样才能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
也有人会说,仅是简单地给上级机关写几封信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正因如此,律师一定要多写,坚持写,向不同的机关多反映。
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并非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问题,我们认为,这就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并不是炒作案件。在目前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不采用向上级机关反映的做法,很多案件要想得到无罪处理的结果是极其困难的,这也是律师的无奈之举。
大家经常看到很多律师通过自媒体在网上公开表达对案件的看法,说穿了也是想引起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从而让办案部门认真思考律师观点的合理性。所以,多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坚持反映情况,虽然这种做法不符合法治的规律,但确实可能会有一定效果。
四、要坚持控告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多方面的违法和不合规的情况。这些违法不合规的情况,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通过控告和申诉,排除这些违法或不合规现象的影响,案件的阻碍因素就会减少,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律师控告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是对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控告。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通过控告申诉,让上级机关看到这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此予以纠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才能回到正确的轨道,才能减少和阻止违法办案行为对案件公正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对审计鉴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审计鉴定人员的意见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虽然从法律上说对法官判决只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在实践中的作用却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由于律师申请重新审计鉴定的难度很大,而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不敢否定这些专业人士的意见,只能以这些专业人士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情况下,案件作出错误判决的可能性就很大。为了阻止这种影响的产生,就必须启动对审计鉴定人员和机构的控告。如果这种控告起到了作用,审计鉴定意见本身就会被否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对妨害辩护权利的行为进行控告。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和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辩护权不能得到正常行使,所以很多案件的问题说不清楚,很多案件的真相难以揭开,案件也很难得到公正处理。
所以,针对侵犯律师和被告人权益的行为也要进行控告。尽管这种控告有时解决不了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但是可以使有关方面对案件的审查和决定更加慎重。
总之,庭审结束,并不是辩护的结束,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向后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