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销
1、买卖和代销的分际
在实务中,对贸易、百货、电商、广告营销等行业,其交易行为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常常引发税企争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而代销合同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为销售产品,收取劳务费或按照销售比例提取佣金,本质上是代理关系。代销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买卖合同的外观,但因其行纪合同的性质,再加之经纪代理业务的税率较货物买卖低7个点(13%-6%),对当事人极为重要。
在民法上,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即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在代销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代销人代为出售标的物给相对人后,标的物所有权自动移转给相对人。二是款项性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应将其销售所得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人另行向代销人支付劳务报酬。
代销和买卖的区分对财务会计同样重要。财政部会计司在《<</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指出“就委托代销安排,应当评估受托方在委托方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而不是买卖的特征有三点: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委托人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二是受托人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并没有承担向委托人就代销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财政部会计司还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
1、买卖和代销的分际
在实务中,对贸易、百货、电商、广告营销等行业,其交易行为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代销合同,常常引发税企争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而代销合同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为销售产品,收取劳务费或按照销售比例提取佣金,本质上是代理关系。代销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买卖合同的外观,但因其行纪合同的性质,再加之经纪代理业务的税率较货物买卖低7个点(13%-6%),对当事人极为重要。
在民法上,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即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在代销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代销人代为出售标的物给相对人后,标的物所有权自动移转给相对人。二是款项性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应将其销售所得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人另行向代销人支付劳务报酬。
代销和买卖的区分对财务会计同样重要。财政部会计司在《<</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指出“就委托代销安排,应当评估受托方在委托方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而不是买卖的特征有三点:一是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委托人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二是受托人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并没有承担向委托人就代销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财政部会计司还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