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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李伟阳说

2025-05-26 18:37阅读:
驳李伟阳说

前几天,我在百度上看到20231021号发表在光明日报的,一篇题为《<</span>论语>中“色”应理解为“形色”》的文章,先说:是《论语》的一个重要论题,出现次数达21次。从《学而》篇的贤贤易色,到《子罕》和《卫灵公》篇重复出现的好德如好色,再到《季氏》篇的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历代不少注家将其中的字理解为女色”“美色。这种误读对孔子的君子成人之道的理解与实践造成了障碍。把字理解为女色”“美色,表面看似乎并无大碍,但细加研究,实际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接着说:在先秦的基本语义是颜色、神情……泛指脸色、神情,强调人的神气的身体面容呈现,《论语》中的21字总体如此。然后就对《论语》中上述四章中三句话的传统解读作细致具体的辩误。——但我读后颇不以为然。我觉得:
一,该文(作者为李伟阳,以后简称《李文》)
对于“色”字在当时和在《论语》中的含义与用法,所说大体符合实际;在陈述中,作者分别使用了“基本”和“总体”这两个限制语,表明他并不否认“确有例外”。但问题正好出在这里:他不先行证明要予辩误的三例“必不属于例外情况”,径直以上述“基本”的和“总体”的情况作根据亦即大前提进行推导。这就违犯三段论第一格的规则了,得出的论断当然不一定可靠。——事实上,在孔子时代,“色”字已有特指“女色”的义项(例如《左传·成公二年》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今日纳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其中“色”字就明显是指的“女色”)。因此,《论语》中在“女色”意义上使用“色”字几次,是可能的,后人按此义解读所在语句,不可立即判为“误解”,理当结合其他判据作裁决。
二,《李文》对“贤贤易色”等语所作的具体分析,亦即辩误,并不中肯。
1、对《论语·学而》篇第七章,即首句为贤贤易色的那一章(此章是子夏的语录,但可认为表达的是孔子的思想),《李文》所作的分析是:按照一般理解,子夏似乎不当把不贪恋美色置于君子德行的首位。但是,重德慧,轻容貌作为后世常见的理解,已积淀为隐秘的民族文化心理。注家多高举夫妇关系是人伦之始的旗帜,将解释为女色美色,把文意疏解为重德轻色……按此说法,首先是表达的一致性无法成立。依照下文父母”“”“朋友的行文风格,指向妻子,当点明妻子。其次,思想上,子夏将对待妻子的改易好色态度置于侍奉父母、君主之前,于理实难理解。因此,对贤贤易色的理解,需要从通行注解的并列关系变为统属关系。第一个是动词,意思是尊敬;后一个是名词,指贤人;易色是改变脸色神情,尊重贤人,内生尊重之心而外显尊敬神情……依照礼治语境,子夏将贤贤易色放在首位,表达的正是尊贤为大。——这段分析共三层意思,每一层都说得不中肯:
头一层说:“依照下文父母”“”“朋友的行文风格,指向妻子,当点明妻子这说得很对,但只要不怀成见,接下采取的“学术态度”就应该是:先认定首句前脱漏了或省略了“待妻子”三字,然后据此对“贤贤易色”作出恰切的解释,最后确认传统解读不误。——作者怎么不取这条思路,立即认定按传统理解,表达的一致性”就无法成立了呢?这只能解释为他先行设定了,《论语》是不会有这种省略的。可这就是“罔顾事实”了:全章劈头就有所省略,甚或是首句的主语,这在《论语》中是不乏其例的啊!这用得着我来举证吗!
第二层说:子夏将对待妻子的改易好色态度置于侍奉父母、君主之前,于理实难理解。这是重复上一层蕴含的指摘,有点蹊跷:上文表明,作者是深知对此章作传统解释的注家们,之所以敢于将首句(“贤贤易色”)疏解为重德轻色,即认定“色”字在这里是指(妻子的)“女色”、“美色 ,乃因他们“高举夫妇关系是‘人伦之始’的旗帜”。怎么此处又说子夏的处理“于理实难理解”了呢?按说,要作批评、辩误,该是指出、申明“夫妇关系”并非“人伦之始”,亦即古人并没有这个观念。作者不走这条路,又径直认定“贤贤”与“易色”之间应是“统属关系”,这不是武断吗?且是突兀之论啊!——说“贤贤”与“易色”之间应是“统属关系”,这究是何意?怕只有论者按他的理解“正确地”将“贤贤易色”翻译出来了,才能让人明白;可《李文》并不提供他的译文。
第三层是说:第一个是动词,意思是尊敬;后一个是名词,指贤人;易色是改变脸色神情,尊重贤人,内生尊重之心而外显尊敬神情。这是《李文》作者正面陈述他自己对于“贤贤易色”的理解,但很明显了,这个理解与他上文说的两层意思毫不相干,所以根据只是他心中的“想当然”,故而该说是“突然强行给出的”;而且,按这理解,“贤贤易色”似乎不能成句。——看来,《李文》不提供此语的译文,是因为作者自己其实找不到一句恰切的,就是说,既准确表达了他认可的“语义”,又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则的译文。
最后,我也正面声明我对贤贤易色的理解:无疑是讲对妻子的德性,即前头略去了“待妻子”三字;对此语作传统解读的注家用中国古人视夫妻关系为人伦之始五化之基,来解释子夏将此句置于句首的原因和理由,毫无错处;这里的前一字是与字“对言”的,即二者是用作一对反义词,故分别是看重和轻视的意思;后一“贤”字和“色”是“对言关系”,由于是指妻子(妇女)贤惠的美德,故字必是指她的姿色、容貌;因此,此语所在句的准确翻译理当是:对妻子,看重的是她的贤德,而不在乎她的容貌。——《李文》作者竟选择这个理解来作翻案文章,实乃错选了题目。
2、《论语·子罕》篇第18章仅“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一句话,《李文》分析说:不少注家认为孔子表达的意思是“我从未见过喜好美德就像喜好美色一样的人”,将其中的“色”字理解为“女色”“美色”。但是,“好德”与“喜好美色”之间并不能建立起直接的关联。“好德如好色”,并非孔子的偶发议论,而是关涉孔子思想体系理解的一个核心命题,直接影响对孔子的君子成人之道的认知与实践……“好德如好色”的认知逻辑,实源于日常的生命体验。……人喜好“女色”,显然无法做到无时不“喜”、无处不“好”。而“好德”于人是如影随形,即“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拿喜好“女色”作比君子“好德”实不恰当,也无逻辑。——这段话看似说得又正确有深刻,但太禁不起推敲了:
“好德如好色”这个表述,明明只是说(有人)好德“如”好色,《李文》竟加以指摘,说什么此二者(“好德”与“好色”)间“并不能建立起直接的关联……只有……才能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云云,不是无的放矢吗(他所谓的“关联”、“联系”显是是指的因果关系)?——这怕也是他有意为之的,否则,不会发此议论。
认定“‘好德如好色’并非孔子的偶发议论,而是关涉孔子思想体系理解的一个核心命题。”这在《论语》中有根据吗?我找不到。是的,纯按字面作解,“好德如好色”有歧义,因为“如”字除了有“如同、好像”义外,还有“不如”义(《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若爱重伤,则如勿伤。” 《公羊传·隐公元年》:“母欲立之,己杀之,如毋与而已矣。”)在这里,“好德如好色”是用作“吾未见”的宾语,“如”字就带有一个无须明言的状语,等于“竟然如”了。因此,全句既可作“赞扬式解读” ,意思是:我尚未看到道德修养如此到家的人,竟至于好德如好色,像是也出于自然本性;也可作“指摘式理解”,认为句义是:“我不曾见过道德修养如此之差的人(自然局限于高道德水平“理当较高”的人),其好德情感竟不如好色欲念强大。因此很明显,若取前解,此句不仅暗示了达到“好德如好色境界”很难,又申明了达到这境界乃是君子修德的目标与追求,故而“好德如好色”乃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变文表达。——《李文》作者把上述论断作为孔子的“不证自明的道德观点”摆出来,当是因为他早已按前解解读过本章了,他要是知道这句话有上述歧义,自会另求判据来裁定该取哪个理解。
实际上,《论语》中两度出现的“好德如好色”一语究是何意,是清楚明白,不成问题的。因为有两个“证据”表明应取上述两解的后一解:一是此章在《卫灵公》第13章重出时,前有“已矣乎”这样一句感叹的话:这当然意味着后句话是对“缺德者”作谴责和讥讽。二是《史记孔子世家》中有个记载:卫灵公与夫人同车……使孔子为次乘,招摇市过之。孔子曰:吾未见好德者如好色者也。于是丑之,去卫。这不是告诉说,孔子这话是在嘲笑卫灵公,说他作为“君人者”,道德人格水平理当较高的,可在德行与女色不可兼得时,竟然情愿远前者而亲后者吗?
可见《李文》做的这第二个辩误也不中肯,失误的原因在于作者未能想到“好德如好色”也可能是对“好德之情”与“好色之欲”的“强度”和“力度”作比较,因之更想不到“如”字会有“不如”义,故而不敢相信后解也是合逻辑的,于是拿“人喜好‘女色’显然无法做到无时不‘喜’、无处不‘好’,而‘好德’于人是如影随形”这个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来作辩误驳论的论据了。
3、《李文》对《论语·季氏篇》第七章中少之时,血气未定句的辩误,就更是不值一驳了。它说:“‘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这是‘孔子对青少年情气特征的总结。年少之人‘血气未定’,情绪控制能力差,将‘戒之在色’注解为‘戒除对女色的贪恋’实非正解。”这显是基于误解作出的论断。在这一章,孔子明显是对能够自觉“行己”了,又励志不断提高自己道德人格水平的成年男子做告诫,所以他是根据成年人生理机能的变化规律,将他们的“修身之途”划分为三个阶段。因此,“少之时,血气未定”不会是“对青少年情气特征的总结”,而是申说男子已经成年但尚未进到壮年这个阶段的生理特征。不正是在这阶段,男人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心,或者说女色对他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吗?对处在这年龄段又看重自己道德人格形象的人发出的“戒之在色”的警告,这话的具体内容怎么会不是要戒除对女色的贪恋呢?
最后,我想顺便指出,《李文》说:“人至年老,‘血气既衰’,自觉时日无多,就容易想多抓住一点什么,所以要警惕贪求、戒之在得这说明他误解了此章中的“得”字。孔子说“三戒”,是针对三个年龄段的人各自有的一般“特性=弱点”而发,但“自觉时日无多了,就想多抓住一点什么”,决非多数老年人的心态。所以这个“得”字不会是“贪”义,应是“洋洋自得”这个说法中的“得”,“满足”的意思,意谓满足于既得的道德成就和人格水平,不思进取了。——这样理解,明显最切本章意在诫人不要因为自身的迷误而妨碍了道德进步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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