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说了很多关于鞭刑的事情。对于鞭刑究竟应不应该使用、何时使用,所谓的“西方人权组织”与东南亚各国政府的立场大概是永远不可能一致的。这几天在报纸上看到两则与鞭刑有关的新闻,觉得很能说明问题。
一则是汶莱政府反驳西方人权组织对于它对非法劳工施以鞭刑的指责。它的理由是,东南亚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规,当然就包括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这种“人家有,我也可以有”的理由,实在是有点欠缺说服力。非法入境、逾期逗留这样的罪名,是不是“值得”打鞭,一直是很有争议性的。我本人就不赞成
--
如果非法入境者犯有其他严重罪行如贩毒、抢劫、贩卖人口等等,应该用这些罪名来处以鞭刑,而不是一抓到一个入境准证过期的就鞭。有些人仅仅只是忘了,迟了几天去移民局更新自己的签证,如果这样就要打鞭,岂不是太冤了?
另一则是新加坡本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一名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抢劫、强奸惯犯,又被控15项抢劫、强奸和伤害罪,被判了42年徒刑和24鞭,刷新了我记忆中新加坡鞭刑的新“纪录”。此人过去20年中3次入狱,加起来也不知被打了多少鞭,但每次一放出来几个星期就又再次犯案,所以刑期也越来越长,鞭数也越来越多。这种人要搁在西方,一定早有人权团体跳出来为他辩解,说他极有可能有什么精神上的疾病,所以才会一再犯案。但诸位认为,到底是应该让他继续留在“外面”成为一个定时炸弹呢,还是应该把他永远地与社会隔离呢?(此人已经48岁,
另一则是新加坡本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一名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抢劫、强奸惯犯,又被控15项抢劫、强奸和伤害罪,被判了42年徒刑和24鞭,刷新了我记忆中新加坡鞭刑的新“纪录”。此人过去20年中3次入狱,加起来也不知被打了多少鞭,但每次一放出来几个星期就又再次犯案,所以刑期也越来越长,鞭数也越来越多。这种人要搁在西方,一定早有人权团体跳出来为他辩解,说他极有可能有什么精神上的疾病,所以才会一再犯案。但诸位认为,到底是应该让他继续留在“外面”成为一个定时炸弹呢,还是应该把他永远地与社会隔离呢?(此人已经48岁,
